銀保監會出臺 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答記者問
為明確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規范非現場監管的程序、內容、方法和報告路徑,完善非現場監管報表制度,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以下簡稱《規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臺《規程》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地方政府實施監管。2018年職責轉隸以來,銀保監會積極履職盡責,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制度,并不斷加強對各地監管工作的指導,先后建立與各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以下簡稱金融局)的工作聯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月度快報制度,組織開展信息統計,了解掌握行業發展和監管工作情況。
2020年6月,銀保監會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則、監管指標、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同時,督促指導各金融局落實有關監管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嚴格審核股權變更申請。同時,結合各地發展實際開展清理排查和名單制管理,穩妥有序推進分類處置,行業管理逐步規范。據統計,截至2021年9月末,納入監管名單、非正常經營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的融資租賃公司分別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類處置工作已階段性完成,具備了開展非現場監管的基礎條件。
當前,為配合《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規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行為,有必要制定全國統一標準的非現場監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進融資租賃公司各項監管制度更好落地執行?!兑幊獭芬惨鸭{入銀保監會彌補監管制度短板方案。
二、《規程》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么?
答:《規程》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法人監管原則。重點壓實地方各級金融監管部門的法人監管責任,明確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并表管理。二是堅持風險為本原則。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融資租賃公司真實風險狀況、合規情況和服務實體經濟質量,持續監測、評估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督促指導地方不斷提升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防控水平。三是堅持聯動監管原則。明確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將非現場監管分析評估結果作為現場檢查、分類處置的重要參考,根據機構的風險和合規程度實施分類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評價機制,努力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震懾力。
三、《規程》對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職責是怎么規定的?
答:融資租賃公司分支機構主要承擔業務營銷、屬地租賃資產風險管控等職責,其收支、財務管理由法人機構統一管控,多數無獨立財務會計核算,無獨立會計報表,無法填報相關非現場監管數據。按照法人監管原則,《規程》第四條明確規定,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由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合并計算。
四、近期,《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而《規程》對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提出明確要求,對此有何考慮?
答:《規程》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非現場監管職責分工及統計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存量現狀,并不體現融資租賃公司跨省開展業務的監管導向。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立法進程和有關要求,制定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相關業務和監管規則。
以下為原文:
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規范非現場監管的程序、內容、方法和報告路徑,完善非現場監管報表制度,提升非現場監管質量,依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制度,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非現場監管是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通過收集融資租賃公司相關報表數據、經營管理情況和其他內外部資料等信息,對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和分析處理,及時作出經營評價和風險預警,并采取相應措施的監管過程。
第三條銀保監會負責制定統一的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則和監管報表,督促指導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工作,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第四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非現場監管工作。
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其非現場監管工作由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予以配合。
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合并計算。
建立分支機構、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注冊地監管協作機制,共享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特殊項目公司(SPV)監管信息。
第五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實施非現場監管時,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原則,持續全面識別、監測、評估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狀況。
第六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實施非現場監管時,應當以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為主要監管對象,遵循法人監管原則,強化法人責任。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監管措施四個階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與核實
第八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融資租賃公司建立和落實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制度,按照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要求報送各項數據信息和非數據信息,確保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九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下列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待決訴訟仲裁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本規程為非現場監管的統一規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報送本規程規定之外的文件和資料,全面收集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
第十一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密切關注政府部門、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等發布的外部信息,督促指導融資租賃公司防控相關業務風險。
對反映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變化事項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核實,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審核工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從報表完整性、邏輯關系、異動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持續監管的需要,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數據質量管理和指標準確性進行確認和證實。確認和證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問詢、約談、要求補充材料、專項評估、實地走訪和現場檢查等。
第十四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非現場監管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整理,確保資料完整并及時歸檔。
第三章 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十五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對融資租賃公司報送的各種信息資料進行分析處理,持續監測、評估融資租賃公司風險。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應當重點關注融資租賃公司的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公司治理狀況、內部控制狀況、風險管理能力、資產質量狀況、流動性指標等。
第十六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對融資租賃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監督檢查力度。結合其他監管手段,認真核實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質量和風險,重點核查租賃物是否符合監管要求、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融資、不良資產是否如實反映、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是否超標等情況。
第十七條 對于在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指標異常變動等情況,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風險提示、約談、現場走訪、要求整改等措施,并密切監督整改進展。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突發事件、重大待決訴訟仲裁等情況,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分析原因,督促指導融資租賃公司及時處置,并按照有關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管工作、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情況撰寫年度監管報告,對非現場監管數據變化、發展趨勢特點和運行情況以及現場檢查情況等進行分析。年度監管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內融資租賃行業基本情況及主要變化;
(二)本年度在行業監管方面開展的主要工作,制定的監管規制;
(三)本年度在促進行業發展方面開展的主要工作;
(四)行業優秀做法和主要成績;
(五)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情況;
(六)融資租賃公司違規及未達標情況;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議;
(八)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市場化征信機構數據庫有關融資租賃公司的信息。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推薦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合作原則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息報送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通過六類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向銀保監會報送本規程要求收集匯總的報表和撰寫的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收集的年度報表(附件1—5)應當于次年3月31日前報送銀保監會,季度報表(附件6)分別應當于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次年2月5日前報送銀保監會,年度監管報告應當于次年4月10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銀保監會。
第二十二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等的聯動監管機制,將非現場監管分析評估結果作為現場檢查、分類監管的重要參考,適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指導融資租賃公司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切實防范化解風險。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公司風險嚴重程度開展差異化監管,采取提高信息報送頻率、要求充實風險管理力量、進行風險提示和監管通報、開展監管談話、提高現場檢查頻次等監管措施。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風險突出的重點機構、重點領域、重點地區應當開展專項檢查,嚴防重大風險隱患,并根據檢查結果督促公司限期整改,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四條融資租賃公司未按照要求報送數據信息、非數據信息、整改方案等文件和資料,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依照本規程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由銀保監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再報送《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等六類機構監管聯系和情況報告的函》(銀保監辦便函〔2018〕1952號)中附件6《融資租賃公司月度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