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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發布

政策綜述 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政策法規分析

時間: 2021-11-12 13:31      來源:
作者:汽車市場研究分會

問題的提出


2021年9月25日,工信部黨組書記、部長肖亞慶出席2021世界智能網聯汽車大會并致辭。肖亞慶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汽車產業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成為制造業強國,就要做汽車強國。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牢牢把握汽車產業變革趨勢,把發展智能網聯汽車作為重要戰略方向,堅持單車智能和網聯賦能并行發展路徑,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我國推動汽車網聯化、智能化與電動化協同發展,智能網聯汽車呈現強勁發展勢頭。智能網聯汽車作為汽車領域重要發展方向,已上升為國家戰略。國家多次出臺配套政策標準推動行業發展。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在關于加強關鍵技術領域標準研究中提出,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鐵、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和機器人等領域關鍵技術標準,推動產業變革。目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正在從測試驗證轉向多場景示范應用新階段,下一步要不斷完善政策法規,積極探索融合監管模式,通過準入管理、標準制定、安全監管、產品召回等方式,促進智能網聯汽車加快創新、安全應用。因此,有必要對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分析,并提出意見建議。


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情況


 一、我國智能網聯汽車市場規模逐步擴大 


目前,我國企業已經布局智能網聯汽車各個產業鏈環節中的大部分生產環節,從而引領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實現由大變強。隨著智能網聯技術的進步、產品持續迭代升級,以及整車電子電氣架構發展顛覆性改變,大批互聯網公司涌入國內市場,以跨界合作方式切入智能網聯汽車領域,上汽、北汽、長安、廣汽等傳統汽車生產企業正加快推進研發、測試和推出智能網聯汽車車型。

在乘用車領域,2020年我國智能網聯乘用車(L2級)銷量為303.2萬輛,較2019年的146.3萬輛增長107%。其中,運動型乘用車、轎車、多用途乘用車和其他車型L2級銷量分別為162萬輛、119萬輛、22萬輛和0.4萬輛。2021年上半年,新車市場滲透率由已2020年的15%上升到20%。 

在商用車領域,已出現了5G智能重卡在港口運輸場景的運用,可以實現諸如在港區內的高級別的自動駕駛以及高精的定位和停車等。一汽解放、東風汽車、陜汽、福田等重點企業生產的重卡和輕卡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以及宇通、金旅、蘇州金龍、中車電動、安凱等企業生產的智能網聯客車產品,紛紛亮相2020國際智能網聯汽車大會。中國重汽智能網聯重卡項目已正式投產。

二、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技術水平不斷提升


目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的技術水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一定突破。環境感知技術方面,車載多線束激光雷達、應用于智能駕駛功能的車載視覺芯片已實現量產。決策技術方面,國內推出多款自主研發的自動駕駛計算平臺,國產芯片陸續搭載裝車應用。控制執行技術方面,輔助駕駛系統實現量產搭載,自動駕駛系統搭載的車輛已在園區、機場、礦山等封閉、半封閉場景示范應用。二是信息交互技術達到國際水平。在平臺與大數據技術方面,架構與標準化、平臺關鍵技術方面取得積極進展,開展了大規模網聯應用實時協同計算環境的大數據云控基礎平臺關鍵技術研究,與國際相比,我國提出的大數據云控基礎平臺架構具有先進性。三是基礎支撐技術進一步落地。高精度地圖實現了商業化落地,在采集范圍與地圖制作領域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高精度定位方面,基于我國北斗衛星通信實時動態差分定位技術,已實現在開闊道路上的亞米級定位,與國際先進水平保持一致。測試評價方面,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等測試技術取得一定進展,積極推進建設中國典型駕駛場景數據庫。

三、我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示范應用有序開展

近年來,在國家相關政策引導下,我國各省市積極推動載人載物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港口、礦區等特定場景率先開展試點運營,自動駕駛出租車、無人物流、無人環衛等限定區域開放道路示范應用有序開展。最近,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發布的《中國汽車工業發展年報(2021)顯示:截至2020年底,國家相關部門已累計授牌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場)16家。其中,工業和信息化部授牌9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聯合授牌1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授牌3家,交通運輸部授牌3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授牌先導區4家。其中2020年批復天津(西青)、重慶(兩江新區)、湖南(長沙)3家。截至2020年底,全國20多個省市開放超過3200公里測試道路,共計70余家企業申請近700張道路測試牌照、載人載物測試許可等,安全測試里程超過530萬公里。整車企業、科技企業、初創企業、科研機構等均獲得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牌照。

目前,全國開放測試區域超過5000平方公里,大型港口貨運車輛自動駕駛應用占比達到50%,L3級自動駕駛車型在特定場景下開展測試驗證,測試示范縱深發展進入應用新階段。


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政策法規分析


 一、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


2020年2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

《戰略》的主要內容包括發展態勢、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共四部分。戰略愿景:到2025年,中國標準智能汽車的技術創新、產業生態、基礎設施、法規標準、產品監管和網絡安全體系基本形成。實現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汽車達到規模化生產,實現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汽車在特定環境下市場化應用。智能交通系統和智慧城市相關設施建設取得積極進展,車用無線通信網絡(LTE-V2X 等)實現區域覆蓋,新一代車用無線通信網絡(5G-V2X)在部分城市、高速公路逐步開展應用,高精度時空基準服務網絡實現全覆蓋。同時,展望了2035到2050年的戰略愿景。 

對于如何實現上述愿景,《戰略》提出要完成六個方面共二十項關鍵任務,涉及二十五項具體政策措施。六大重點任務和具體政策包括:

1、構建協同開放的智能汽車技術創新體系。三項政策:突破關鍵基礎技術研發投入的財稅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智能汽車測試評價體系及測試基礎數據庫;開展特定區域智能汽車測試運行及示范應用,支持優勢地區創建國家車聯網先導區的相關政策。

2、跨界融合的智能汽車產業生態體系。四項政策:推進建設智能汽車關鍵零部件產業集群、培育有競爭力的智能汽車品牌的支持政策;整合優勢資源,組建智能汽車產業聯合體和聯盟的支持政策;優先在重點城市封閉區域探索開展智能汽車出行服務的支持政策;推動車輛電子控制、高性能芯片、激光/毫米波雷達、微機電系統、慣性導航系統等自主知識產權軍用技術的民用轉化的支持政策。 

3、先進完備的智能汽車基礎設施體系。兩項政策: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投入保障制度,鼓勵采用多元化市場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促進交通、通信、網絡等機構共同構建先進完備的智能汽車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制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在構建先進完備的智能汽車基礎設施體系建設中先行先試的支持政策。

4、系統完善的智能汽車法規標準體系。三項政策:開展智能汽車“機器駕駛人”認定、責任確認、網絡安全、數據管理等法律問題及倫理規范研究等;推動出臺規范智能汽車測試、準入、使用、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促進法律法規修訂完善;構建智能汽車中國標準體系。

5、科學規范的智能汽車產品監管體系。一是產品管理方面的五項政策:完善智能汽車生產、準入、銷售、檢驗、登記、召回等管理規定;研究制定智能汽車相關產品安全審核和管理辦法;加強智能汽車產品研發、生產制造、進出口等監管,完善智能汽車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取證和處置、安全事故追溯和責任追究相關規定;明確車用無線通信設備型號核準和進網許可辦理流程;完善智能汽車場地測試標準和管理辦法。二是使用管理方面的四項政策:頒布智能汽車標識管理辦法,強化智能汽車的身份認證、實時跟蹤和事件溯源;建立公開透明的智能汽車監管和事故報告機制,運行監管體系;加強道路基礎設施領域聯網通信設備進網許可管理;制定智能汽車軟硬件升級更新、售后服務、質量擔保、金融保險等領域管理規定,積極推進智能汽車商業化應用。 

6、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體系。三項政策:嚴格落實國家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和等級保護,完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等;搭建多層縱深防御、軟硬件結合的安全防護體系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相關標準規范,建設智能汽車網絡安全態勢感知平臺,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二、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

2020年4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旨在發揮標準在車聯網產業生態環境構建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加快制造強國、網絡強國和交通強國建設步伐。

《通知》要求各地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等與近年來已發布的《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工信部聯科〔2017〕332號)、《<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系列文件》(工信部聯科〔2018〕109號)配套使用,認真貫徹執行。 

《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標準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總體要求、構建方法、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等共四部分。主要針對車聯網環境下的車輛智能管理工作需求,指導智能網聯汽車登記管理、身份認證與安全、道路運行管理及車路協同管控與服務等領域標準化工作,推動公安交通管理領域車聯網技術應用與發展,提升我國智能網聯汽車與智慧交通水平,并逐步與《建設指南》其它部分共同形成統一、協調的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架構。


三、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涉及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部分


2020年10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 

《規劃》中與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直接相關的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發展愿景中提出,到2025年,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限定區域和特定場景商業化應用。力爭經過15年的持續努力,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二是專欄1“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攻關工程”中提出,實施智能網聯技術創新工程。以新能源汽車為智能網聯技術率先應用的載體,支持企業跨界協同,研發復雜環境融合感知、智能網聯決策與控制、信息物理系統架構設計等關鍵技術,突破車載智能計算平臺、高精度地圖與定位、車輛與車外其他設備間的無線通信(V2X)、線控執行系統等核心技術和產品。三是推動新能源汽車與信息通信融合發展中提出,開展特定場景、區域及道路的示范應用。四是專欄4“智慧城市新能源汽車應用示范行動”中提出,支持以智能網聯汽車為載體的城市無人駕駛物流配送、市政環衛、快速公交系統(BRT)、自動代客泊車和特定場景示范應用。五是保障措施中提出,加快完善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要求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數據使用等政策法規。

四、關于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指導意見

2020年12月20日,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22號令公布《關于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指導意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要求、發展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共四個方面。發展目標是,到2025年,自動駕駛基礎理論研究取得積極進展,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車路協同等關鍵技術及產品研發和測試驗證取得重要突破;出臺一批自動駕駛方面的基礎性、關鍵性標準;建成一批國家級自動駕駛測試基地和先導應用示范工程,在部分場景實現規模化應用,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落地。主要任務包括四個方面十二項具體要求。一是加強自動駕駛技術研發。加快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完善測試評價方法和測試技術體系,研究混行交通監測和管控方法,持續推進行業科研能力建設。二是提升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加強基礎設施智能化發展規劃研究,有序推進基礎設施智能化建設。三是推動自動駕駛技術試點和示范應用。支持開展自動駕駛載貨運輸服務,穩步推動自動駕駛客運出行服務,鼓勵自動駕駛新業態發展。四是健全適應自動駕駛的支撐體系。強化安全風險防控,加快營造良好政策環境,持續推進標準規范體系建設。

五、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

2021年7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規范》主要包括總則,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及附則等七個章節。

該《規范》是對2018年4月舊版本《規范》的修訂。為適應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發展,加快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進程,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一是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示范應用,允許經過一定時間或里程道路測試、安全可靠的車輛開展載人載物示范應用,并將測試示范道路擴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二是測試車輛范圍增加了專用作業車,以滿足無人清掃車等使用需求,對測試示范主體則增加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三是完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推動實現測試項目和標準規范的統一,明確在一個地方通過檢測后進行異地測試時對于通用項目不需重復檢測,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四是取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通知書”的發放要求,將相關安全性要求調整為企業安全性自我聲明,簡化辦理程序。

六、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


2021年7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意見》包括總體要求、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規范軟件在線升級、加強產品管理、保障措施共五個方面、十一項內容。一是明確管理范圍、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明確管理范圍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明確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軟件升級、功能安全和預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二是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能力。從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兩個方面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數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規范軟件在線升級。明確企業生產具有在線升級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建立與汽車產品及升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四是加強產品管理。提出企業生產具有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車輛功能及性能限制、駕駛員職責、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條件等信息。五是完善保障措施。明確企業應當建立自查機制,發現產品存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在線升級安全、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

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2021年8月1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十九條。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領域出臺有針對性的規章制度,明確汽車數據處理者的責任和義務,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有利于促進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和汽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同時,《規定》聚焦汽車領域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安全風險,就若干重點問題作出規定。


《規定》將汽車充電網的運行數據、人臉、車牌等定義為重要數據,對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在數據的收集與管理過程中的合規工作具有重要影響。


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對數據需求量巨大,其采集的數據包括車輛數據、用戶數據、地圖數據、位置數據、視覺數據、路況數據、業務數據和第三方數據等。《規定》倡導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車載端本地化存儲及本地化處理,確有必要向車外提供的,應本著脫敏處理原則,盡可能地進行匿名化和脫敏處理,這將對車載芯片計算能力及車輛本地存儲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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