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關于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1年第1號
為進一步加強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 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發布,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修改)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現將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一、直接銷售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直接銷售二手車,應自行開具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憑增值稅發票到二手車交易市場換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直接銷售二手車,應向機構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車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并申報繳納增值稅,憑增值稅發票到二手車交易市場換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三)自然人直接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應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申請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應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三、二手車經銷企業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方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可按規定適用簡易計稅辦法。除上述行為以外,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四、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以及二手車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當核對二手車交易雙方和交易車輛的相關信息及資料原件,并將復印件留存備查:(一)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或企業營業執照;(二)委托他人或企業代理出售的,代理人應當提供委托人與其簽訂的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或企業營業執照;(六)屬于國有資產的二手車銷售,需提供具有合法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國家機關、行政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本級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