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發布2020年實施的政策
關于發布《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的公告
2020年發布實施的政策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促進消費擴容提質 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的通知
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9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公告
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
關于深入開展道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檢查卡點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甲醇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
2020年征求意見尚未正式發布實施的政策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乘用車電子駐車制動系統用電機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
1、關于發布《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的公告
2019年12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中動力蓄電池與廢舊動力蓄電池是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定義的動力蓄電池與廢舊動力蓄電池。超級電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綜合利用可參考本規范條件執行。本規范條件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已建成的所有類型企業。《暫行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的實施,旨在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管理,提高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水平和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2、關于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通知
2019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印發《關于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通知》。為優化貿易結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優化貿易結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進行調整。《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調整進口關稅稅率(最惠國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二、出口關稅稅率;三、有關實施時間。其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是最惠國稅率調整:自2020年1月1日起對859項商品(不含關稅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具體是,《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中與汽車相關的總成零部件和工藝裝備等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例如,車輛車身沖壓件用的4種關鍵模具(側圍外板模具、翼子板模具、拼接整體側圍內板模具、拼焊整體側圍加強板模具);輸出功率在441千瓦(600馬力)及以上的柴油發動機;升功率≥50千瓦的轎車用柴油發動機;乘用車機械增壓機;汽車生產線電阻焊接機器人等。
1、關于印發《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的通知
2020年2月1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的通知”。確定的戰略愿景是:到2025年,中國標準智能汽車的技術創新、產業生態、基礎設施、法規標準、產品監管和網絡安全體系基本形成。實現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汽車達到規模化生產,實現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汽車在特定環境下市場化應用。智能交通系統和智慧城市相關設施建設取得積極進展,車用無線通信網絡(LTE-V2X 等)實現區域覆蓋,新一代車用無線通信網絡(5G-V2X)在部分城市、高速公路逐步開展應用,高精度時空基準服務網絡實現全覆蓋。展望2035到2050年,中國標準智能汽車體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安全、高效、綠色、文明的智能汽車強國愿景逐步實現,智能汽車充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對于如何實現戰略愿景,《發展戰略》提出,構建協同開放的智能汽車技術創新體系、跨界融合的智能汽車產業生態體系、先進完備的智能汽車基礎設施體系、系統完善的智能汽車法規標準體系、科學規范的智能汽車產品監管體系、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體系等六大重點任務。
2、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0年2月19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事項有:一、改進管理方式,完善監管機制。“調整產品審批備案范圍”中明確,為進一步提高產品監管效率,強化產品監管有效性,將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于備案類的產品仍采用備案管理。“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中明確,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以下簡稱“兩類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并監管。二、明確備案流程,規范產品報備。“產品報送方式”中明確,所有備案產品均以電子化方式報送材料,并在經營使用后按規定報送備案。其中,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產品、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產品通過銀保監會“保險產品電子化報備和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產品備案報送材料”中明確,下列險種產品備案時還應提供以下材料:一是機動車商業保險產品提供條款費率說明、新開業地區批籌或開業文件。
3、關于有序推動工業通信業企業復工復產的指導意見
2020年2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于有序推動工業通信業企業復工復產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要求,全力保障醫用防護物資供給,切實幫助企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大中小企業扶持力度,加緊推動民生必需品生產企業復工復產,推動重點行業企業復工復產,推進重大項目開工復工,大力促進市場消費提質擴容,打通人流、物流堵點,加強分類指導等共十個方面。其中,與汽車行業密切相關的內容有:“推動重點行業企業復工復產”中提出,優先支持汽車、電子、船舶、航空、電力裝備、機床等產業鏈長、帶動能力強的產業。繼續支持智能光伏、鋰離子電池等產業以及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鞏固產業鏈競爭優勢。重點支持5G、工業互聯網、集成電路、工業機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顯示、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提升食品包裝材料、汽車零部件、核心元器件、關鍵電子材料等配套產業的支撐能力;“大力促進市場消費提質擴容”中提出,積極穩定汽車等傳統大宗消費,鼓勵汽車限購地區適當增加汽車號牌配額,帶動汽車及相關產品消費。
4、關于促進消費擴容提質 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
2020年2月28日,商務部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關于促進消費擴容提質 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從市場供給、消費升級、消費網絡、消費生態、消費能力、消費環境等六個方面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其中,與促進汽車消費有關的意見有以下兩方面:第一、加強消費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提出,完善城市物流配送停靠、裝卸等作業設施,優化城市配送車輛通行管理,簡化通行證辦理流程,推廣網上申請辦理,對純電動輕型貨車不限行或少限行。第二、鼓勵使用綠色智能產品。提出,落實好現行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和基礎設施建設獎補政策,推動各地區按規定將地方資金支持范圍從購置環節向運營環節轉變,重點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加快完善機動車、家電、消費電子產品等領域回收網絡。各地區結合實際制定獎勵與強制相結合的消費更新換代政策,鼓勵企業開展以舊換新,合理引導消費預期。促進機動車報廢更新,加快出臺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促進汽車限購向引導使用政策轉變,鼓勵汽車限購地區適當增加汽車號牌限額。
5、關于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法規政策體系的意見
2020年3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印發《關于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法規政策體系的意見》。《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共三個方面,并附《重點任務清單》。《意見》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內容有:一、“主要任務(五)發展工業循環經濟”中提出,以電器電子產品、汽車產品、動力蓄電池、鉛酸蓄電池、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物為重點,加快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適時將實施范圍拓展至輪胎等品種,強化生產者廢棄產品回收處理責任。支持建立發動機、變速箱等汽車舊件回收、再制造加工體系,完善機動車報廢更新政策;二、“主要任務(十)擴大綠色產品消費”中提出,建立完善節能家電、高效照明產品、節水器具、綠色建材等綠色產品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對消費者購置節能型家電產品、節能新能源汽車、節水器具等給予適當支持。鼓勵公交、環衛、出租、通勤、城市郵政快遞作業、城市物流等領域新增和更新車輛采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
6、關于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復工營業的通知
2020年3月19日,商務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衛健委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復工營業的通知》,旨在精準有序扎實地推動商貿流通行業復工營業,實現人財物有序流動、產供銷有機銜接、內外貿有效貫通,把被抑制、被凍結的消費重新釋放出來,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費、升級消費培育壯大起來,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增強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基礎性作用。《通知》的有關事項包括:一、總體要求,二、精準劃分企業和網點類別,三、實施分區分級分類精準防控,四、優化公共管理和服務,五、促進行業規范運營,六、擴大傳統消費,七、培育壯大新型消費。共七個方面的工作。其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工作有:“擴大傳統消費(二)穩定實物消費”中提出,穩住汽車消費,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出臺新車購置補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取消皮卡進城限制、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等措施,組織開展汽車促銷活動,實施汽車限購措施地區的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優化汽車限購措施,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
7、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0年4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公告稱,為促進汽車消費,現就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本公告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2020年4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計算公式等具體規定事項。二手車流通是汽車全生命周期承上啟下的重要環節,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將有效促進二手車銷售,進而盤活汽車存量,拉動新車增量,促進汽車消費。
8、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
2020年4月15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覆蓋范圍,適當提高額度,允許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合理分擔利息,簡化審批程序,免除反擔保要求,提升擔保基金效能,鼓勵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強化統籌協調與激勵約束,政策銜接等共十一個方面。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由15萬元提高至2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對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給予展期,最長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間財政給予正常貼息。其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內容有:擴大覆蓋范圍,增加支持群體。自通知印發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放貸款,應將五個方面的群體納入支持范圍。其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三個方面的群體納入支持范圍:一是貸款購車專門用于出租運營的個人;三是貸款購車加入網絡約車平臺的專職司機;四是符合條件的出租車、網約車企業或其子公司。
9、關于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的通知
2020年4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旨在發揮標準在車聯網產業生態環境構建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加快制造強國、網絡強國和交通強國建設步伐。《通知》要求各地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等與《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工信部聯科〔2017〕332號)、《<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系列文件》(工信部聯科〔2018〕109號)配套使用,認真貫徹執行。《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標準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總體要求、構建方法、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等共四部分。主要針對車聯網環境下的車輛智能管理工作需求,指導智能網聯汽車登記管理、身份認證與安全、道路運行管理及車路協同管控與服務等領域標準化工作,推動公安交通管理領域車聯網技術應用與發展,提升我國智能網聯汽車與智慧交通水平,并逐步與《建設指南》其它部分共同形成統一、協調的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架構。
10、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2020年4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旨在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公告》的主要事項是: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繼續實施,將會對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發揮重要作用。
11、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2020年4月23日,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通知》的主要事項包括:延長補貼期限,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適當優化技術指標,促進產業做優做強;完善資金清算制度,提高補貼精度;調整補貼方式,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強化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等六個方面。《通知》規定,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駛里程門檻。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
12、關于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4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關于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積極營造有利于汽車消費的市場環境,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促進經濟社會平穩運行。一、調整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輕型汽車(總質量不超過3.5噸)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限值生產過渡期截止時間,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進口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目前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銷售和注冊登記。未經批準,各地不得提前實施國家確定的汽車排放標準。二、完善新能源汽車購置相關財稅支持政策。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延續至2022年底,并平緩2020-2022年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加快補貼資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領域推廣應用。將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延續至2022年底。三、加快淘汰報廢老舊柴油貨車。支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地區提前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營運柴油貨車,通過“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引導重點地區完成淘汰100萬輛的目標任務。 四、暢通二手車流通交易。優化車輛交易登記等制度,落實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擴大二手車出口業務,修訂出臺《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發揮汽車維修電子檔案系統作用,支撐二手車交易,加快二手車流通,帶動新車消費。加強二手車行業管理,規范二手車經銷企業行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對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按銷售額的0.5%征收增值稅。五、用好汽車消費金融。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汽車消費信貸等金融業務,通過適當下調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延長還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對汽車個人消費信貸支持力度,持續釋放汽車消費潛力。《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積極主動履職,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實做好各項工作,積極營造有利于汽車消費的市場環境。
13、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
2020年5月13日,生態環境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旨在執行《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實《關于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有關調整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以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銷售、注冊登記。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6.0×1012個/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PN限值應符合6.0×1011個/千米要求。三、汽車生產、進口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確保實際生產、進口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14、關于實施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通知
2020年5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中心印發《關于實施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通知》,明確在《公告》產品準入管理中提前實施《電動汽車安全要求》、《電動客車安全要求》、《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即在標準實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提前執行以上強制性國家標準。具體要求主要是:一、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 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 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中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并行。企業申請產品準入時,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作為產品準入的依據。二、在并行期間,實施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標準時,應分別按照標準規定的替代關系執行。三、2021年1月1日起,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并替代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以及《關于實施<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熱擴散乘員保護測試規范(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文件要求。
15、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6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中心印發《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具體事項包括:一、工作要求。一是車輛安全排查。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根據車輛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降低車輛起火風險。二是企業監測平臺自查。企業應當檢查安全監測系統功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是否及時反饋車輛安全信息,通過平臺實時監測關鍵系統運行參數,及早發現安全隱患并啟動預警機制,對發現的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等。二、排查情況上報。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形成書面報告,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統計表》。三、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企業應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應建立并長期保持由研發、生產、售后、質量、監測等部門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調查小組。對發生火災事故的,企業應及時上報。
16、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0年6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發布“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八章四十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管理辦法》修改明確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此外,修改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一是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對生產/供應低油耗車型的企業在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給予核算優惠,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車型核算優惠力度,從0.5倍、0.3倍逐步過渡到0.2倍。二是完善了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建立了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機制,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一定水平的,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結轉。三是豐富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允許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資企業間、國內汽車企業與其持股的境外生產企業所對應的授權進口供應企業間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四是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對具備節能減排優勢的車型給予核算優惠。
17、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有關要求。《通知》的有關事項包括:充分認識建立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重要意義;落實汽車排放檢驗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修理主體責任;實施汽車排放檢驗、維護和違法處罰聯動管理;強化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要求等共五個方面。《通知》規定,取得汽車維修經營備案的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從事發動機維修的三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作為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應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汽車生產(含進口)企業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單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記載信息等,對超標排放車輛進行科學診斷和合理維護修理。完成排放超標維護修理后,要按照規定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并通過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將汽車排放維護修理信息及時上傳到當地交通運輸部門,并注明是超標排放維護車輛。
18、2019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公告
2020年6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發布《2019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公告》。2019年度中國境內144家乘用車企業(達標企業共有58家,不達標企業共有86家)共生產/進口乘用車2093.00萬輛(含新能源乘用車,不含出口乘用車,下同),行業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1480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為5.56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643.43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510.73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417.33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85.53萬分。其中,119家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累計生產乘用車2001.75萬輛,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1461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為5.53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604.65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455.57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為387.47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80.50萬分。25家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進口乘用車91.25萬輛,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1905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為6.28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38.79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55.16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為29.86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5.04萬分。
19、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的通知
2020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的通知》。《通知》的有關事項包括:一、活動主題。綠色、智能、安全——一步跨入“新”時代,助力鄉村振興戰略。二、活動時間。2020年7月-2020年12月。三、組織形式。(一)本次活動委托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組織實施,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各地)做好配合工作。(二)安排1場啟動活動(山東省青島市,時間擬于7月下旬)、4場專場活動(分別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太原市,時間從8月下旬至9月下旬)、系列企業活動。(三)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發布本地區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等有關政策,參與汽車企業(名單見附件)發布活動車型和優惠措施。(四)通過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宣傳平臺、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自有及聯動媒體宣傳平臺、各車企傳播渠道等開展活動宣傳報道。四、活動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安全保障,注重輿論引導。此次參與互動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將受益。2020年7月至12月,作為組織方的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在全國多地開展了一系列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前4站分別在山東青島、江蘇南京、海南海口、四川成都成功舉辦。2020年12月4日,新能源汽車下鄉云南站活動啟動儀式在昆明國際會展中心舉行。云南昆明作為第5站,也是2020年度活動的收官之站。2020年7月14日、9月1日、10月16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先后發布了三批新能源汽車下鄉企業和車型名單,共有24家汽車企業的61款車型入選下鄉車型。新能源汽車下鄉車型4個月的銷量已超過18萬輛。2020年1至11月累計銷售新能源汽車110.9萬輛,同比增長3.9%。其中,8月至11月四個月的銷量分別達到10.9萬、13.8萬、16萬輛和20萬輛,同比分別增長25.8%、67.7%、104.5%和104.9%。因此,開展新一輪汽車下鄉和以舊換新并實行補貼政策勢在必行。 2020年11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提振大宗消費、重點消費和促進釋放農村消費潛力工作。會議確定開展新一輪汽車下鄉和以舊換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農村居民購買3.5噸及以下貨車、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對居民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汽車并購買新車,給予補貼。
20、關于發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令
2020年7月18日,商務部等七部委以2020年第2號令發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旨在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資質認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為規范、回收利用行為規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五十九條。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21、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告》檢驗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告》檢驗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的有關要求包括: (一)強化責任意識,加強誠信自律。承擔《公告》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對檢驗結果負責。 (二)完善內部管理,提升檢驗工作質量。檢驗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體系,并有效實施。按《公告》管理要求保證檢驗樣品的可追溯性。 (三)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服務意識。檢驗機構應主動適應行業發展需求,積極研究、完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相關的產品檢驗檢測技術,特別是電動汽車、氫燃料汽車、智能網聯汽車新產品的檢驗檢測技術。按照《公告》管理要求,不斷加強標準法規要求的檢驗能力建設,加強人員、設備等相關要素管理,提高檢驗工作準確性、科學性。檢驗機構應根據以上要求,結合本機構承擔的《公告》檢驗檢測任務,對2020年開展的相關《公告》檢驗檢測工作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整改,提出并實施整改措施,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和自查表。
22、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0年7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后《準入規定》共二十九條,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內容有三方面: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同時,根據上述條款的修改,《決定》對《準入規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應修改。
23、關于印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0年9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于印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旨在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車險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總體要求,二、提升交強險保障水平,三、拓展和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四、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五、改革車險產品準入和管理方式,六、推進配套基礎建設改革,七、全面加強和改進車險監管,八、明確重點任務職責分工,九、強化保障落實。共九個方面三十二項具體意見。《指導意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目標,具體包括: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建立、保障責任優化、產品服務豐富、附加費用合理、市場體系健全、市場競爭有序、經營效益提升、車險高質量發展等。短期內將“降價、增保、提質”作為階段性目標。《指導意見》自2020年9月19日起實施后,對于消費者可以做到“三個基本”,即“價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減,服務基本上只優不差”。消費者將真真切切感受到以上改革紅利。
24、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
2020年9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公告》調整內容分為以下三個部分:一是新責任限額方案。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相比原來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均有較大提高。二是新費率浮動系數方案。全國各地區的費率浮動系數方案由原來1類細分為5類,浮動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變,下浮由原來最低的-30%擴大到-50%,提高對未發生賠付消費者的費率優惠幅度。通過引入5類費率浮動系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交強險賠付率在各地之間差異較大的問題,提高了部分地區較低水平的交強險賠付率。三是新方案實行時間。上述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從2020年9月19日零時起實行。2020年9月19日零時前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
25、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
2020年9月16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旨在推動我國燃料電池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科學有序發展。《通知》的有關事項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支持方式。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入圍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標完成情況核定并撥付獎勵資金。二是示范內容。示范城市群應找準應用場景,完善政策環境,聚焦關鍵核心技術創新,構建完整產業鏈。三是示范城市群選擇。采取地方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方式確定示范城市群。鼓勵申報城市群打破行政區域限制,強強聯合,自愿組隊,取長補短。四是組織實施。示范城市群應確定牽頭城市,明確任務分工,強化溝通協調,統籌推進示范。各示范城市群牽頭城市人民政府要發揮主體作用,會同其他參與城市共同組成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強化城市間的溝通協調,統籌推進示范工作。各城市要圍繞各自目標任務分工,細化實施方案。五部門將依托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委員會,全程跟蹤指導示范工作,并實施節點控制和里程碑考核。
26、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
2020年10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主要內容包括發展趨勢、總體部署、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構建新型產業生態、推動產業融合發展、完善基礎設施體系、深化開放合作、保障措施等共八個章節。該《規劃》的出臺,是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后,我國關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又一綱領性文件,對產業未來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的必由之路,是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發展的戰略舉措。2012年國務院發布《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以來,我國堅持純電驅動戰略取向,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為世界汽車產業發展轉型的重要力量之一。與此同時,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也面臨核心技術創新能力不強、質量保障體系有待完善、基礎設施建設仍顯滯后、產業生態尚不健全、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等問題。為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汽車強國,制定本規劃。《規劃》部署了5項戰略任務:一是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堅持整車和零部件并重,強化整車集成技術創新,提升動力電池、新一代車用電機等關鍵零部件的產業基礎能力。二是構建新型產業生態。以生態主導型企業為龍頭,加快車用操作系統開發應用,建設動力電池高效循環利用體系。三是推動產業融合發展。推動新能源汽車與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四是完善基礎設施體系。加快推動充換電、加氫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互聯互通水平,鼓勵商業模式創新,營造良好使用環境。五是深化開放合作。深化研發設計、貿易投資、技術標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規劃》提出,到2025年,純電動乘用車新車平均電耗降至12.0千瓦時/百公里,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20%左右,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限定區域和特定場景商業化應用。到2035年,純電動汽車成為新銷售車輛的主流,公共領域用車全面電動化,燃料電池汽車實現商業化應用,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有效促進節能減排水平和社會運行效率的提升。
27、關于深入開展道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檢查卡點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2020年11月9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深入開展道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檢查卡點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2020年10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公開通報了河北、山東、河南等省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違規設置限高限寬設施和檢查卡點,嚴重影響貨車通行效率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問題。為此,四部委決定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深入開展道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檢查卡點專項整治行動。《通知》的有關事項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實施步驟、保障措施共四個方面。主要任務有四項。一是全面整改,堅決糾正督查發現問題;二是全面排查,堅決清理違規設施和卡點;三是全面公示,廣泛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四是全面創新,優化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實施步驟分為三個階段:(一)準備部署階段(2020年11月20日前)。(二)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12月10日前)。(三)總結完善階段(2020年12月20日前)。省級主管部門分別組織開展本行業整治效果評估,及時做好工作總結,按照行業歸口,分別報送四部門。四部門匯總研究后,形成總結報告,按程序上報。
28、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甲醇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
2020年11月10日,生態環境部公告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甲醇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該標準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非常規污染物測量分析方法、試驗用燃料、標準的實施共六章,以及附錄A(規范性附錄)汽車和發動機排氣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樣方法;附錄B(規范性附錄)汽車和發動機排氣甲醛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輕型汽車、重型汽車和發動機,包括使用甲醇單燃料和柴油/甲醇雙燃料汽車和發動機排氣中甲醛和甲醇的測量方法。其它燃用與甲醇燃料相關的汽車、發動機排放的非常規污染物,可參照本標準方法測量。附錄A規定了輕型甲醇燃料汽車和重型甲醇燃料發動機排氣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樣方法,包括采樣系統、方法、運輸和保存,以及采樣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控制等內容。附錄B規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汽車和重型發動機排氣中甲醛的分析方法,適用于對汽車、發動機排氣中甲醛的分析測定。
29、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新能源汽車監督檢查結果
2020年11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一司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新能源汽車監督檢查結果》。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結果通報制度。在近期組織的對乘用車、客車、專用車等3個類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督檢查中,共有25家企業的27個車型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檢查的具體情況如下:一、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的車型。(一)新能源乘用車,共涉及9家企業的9個車型產品,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和保護功能、行李箱容積、輪胎規格、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管理規定。(二)新能源客車,共涉及10家企業的12個車型產品,涉及低速行駛提示音、車輛喇叭、三角警告牌、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管理規定。(三)新能源專用車,共涉及6家企業的6個車型產品,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報警信號、低速行駛提示音、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管理規定。二、對上述檢查中發現存在生產一致問題的車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公告》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30、關于調整甲醇汽車產品準入相關要求的通知
2020年12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中心印發《關于調整甲醇汽車產品準入相關要求的通知》。按照《八部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規定,現將滿足國六排放標準的甲醇汽車申報產品準入相關要求通知。《通知》的相關要求包括: 一、產品申報要求。一是企業選擇對應的車型類別進行甲醇汽車產品申報,產品名稱應包括“甲醇”。甲醇汽車產品應滿足《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審查要求》、《指導意見》等相關要求。二是甲醇汽車按照《指導意見》和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的要求進行“甲醇、甲醛排放”檢驗項目測試,不再執行原J3 “甲醛排放”項目。三是甲醇汽車的蒸發污染物排放(和加油污染物排放)按照HJ1137-2020、GB18352.6-2016或GB14763-2005等標準進行檢驗。四是車輛按照上述標準進行排放耐久性試驗時,需要同時進行J2“耐久性試驗燃料系統、排氣系統檢查”項目檢驗等。二、重型發動機系族申報要求。甲醇燃料發動機按照GB17691-2018要求進行發動機系族的申報和判定。
1、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0年10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稿日期為2020年11月8日,尚未正式出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梯次利用企業要求、梯次產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監督管理、附則共六章三十一條。制定該《辦法》旨在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隨著動力蓄電池使用時間延長,當剩余容量為初始容量的80%左右時,動力電池將無法滿足電動汽車續航里程的需要而退役。但經過測試分選后,仍然可以梯次利用到對電池能量密度要求較低的行業,如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即可減少資源的浪費和環境污染,還能產生一定的經濟價值。因此,《辦法》提出,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議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于梯次利用。
2、關于《乘用車電子駐車制動系統用電機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0年12月4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印發“關于《乘用車電子駐車制動系統用電機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乘用車電子駐車制動系統用電機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征求意見稿)標準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參數、性能要求、測試方法、測試規范,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共8個章節。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3500kg的M類和N類車輛的電子駐車制動器總成用永磁直流有刷電動機(簡稱電機),其它類車輛制動系統用電機可參照執行。 由于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電子駐車電機行業標準,所以市場上,該電機在電機功率、曲線特性、電機的系列大小等方面各式各樣。這種電機往往通用性比較差,一般都只能滿足某一客戶的使用要求。然而這對電機生產廠家來說,即不能提高生產效率,也無法降低零部件的采購價格。因此,在國內建立一個“EPB 電機產品標準和測試方法”行業標準刻不容緩。這即可降低電子剎車廠家的電機采購成本,提高電機零部件的生產效率,也可以填補國內電子駐車電機行業標準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