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載客車輛(M1 類)落實《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況清單(第十一批)”的公告
關于征求《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發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令
關于發布“載客車輛(M1 類)落實《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況清單(第十一批)”的公告
7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載客車輛(M1 類)落實《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況清單(第十一批)”的公告。公告稱,依據《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38 號),現將載客車輛(M1 類)有害物質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分別對照國家標準《汽車禁用物質要求》和《道路車輛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的符合性情況(第十一批)予以公告。列入附件“載客車輛(M1類)落實《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況清單(第十一批)”的新產品共有1446款車型;變更擴展產品共有8755款車型。上述車型均符合標準規定。(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征求《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7月2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征求《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函告稱,為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加快自動駕駛和車路協同技術應用,推動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交通運輸部組織編制了《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擬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現將《指南》送你單位,請研究提出意見并于2020年8月14日前反饋我部。《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是《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以下簡稱《建設指南》)的組成部分,聚焦車聯網產業發展國家戰略,圍繞建設交通強國,以保障交通運輸暢通、安全、舒適為目標,通過標準推動技術發展、制度落地,將推動交通運輸領域車聯網技術應用發展,提升我國智能網聯汽車與智慧交通發展水平,與《建設指南》其他部分形成統一協調的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總體要求、構建方法、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等共四部分。主要針對智能交通通用規范、核心技術及關鍵應用,構建包括智能交通基礎標準、服務標準、技術標準、產品標準等在內的標準體系,進一步明確標準制修訂重點,指導車聯網產業智能交通領域的相關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在車聯網產業關鍵技術、核心產品和功能應用的引領作用,與《建設指南》其他部分共同形成統一、協調的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架構。(來源: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7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決定稱,《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監測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準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12個月”修改為“24個月”。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六、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予以修改(見附件)。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同時,根據上述條款的修改,《決定》對《準入規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應修改。(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7月31日,商務部網站以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公布由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委聯合簽發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稱,《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本屆商務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資質認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為規范、回收利用行為規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五十九條。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來源:商務部等七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