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甘肅省發改委價監局對包括“武威市涼州區沃豐汽車修理廠”在內的多家參與“武威市維修行業協會”(“協會”)的汽車修理廠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價格壟斷行為,并處以罰款。同時,甘肅省發改委還向武威市交通局發出《關于建議糾正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建議糾正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有關整改情況函告省發改委。
11月24日,甘肅省發改委價監局對包括“武威市涼州區沃豐汽車修理廠”在內的多家參與“武威市維修行業協會”(“協會”)的汽車修理廠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價格壟斷行為,并處以罰款。同時,甘肅省發改委還向武威市交通局發出《關于建議糾正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建議糾正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有關整改情況函告省發改委。
本案同時涉及經濟性壟斷和行政壟斷。本案中,上述參與協會的24家企業以協會名義對機動車二級維護收費制定了限定價格和“統一派送服務制度”,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印發了《武威市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實行協會的相關規定。甘肅省發改委認為,此24家企業系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車輛二級維護服務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價格競爭。違反了《反壟斷法》和《反價格壟斷規定》。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及所屬道路運輸協會的上述做法,則客觀上起到了限制企業競爭和強制企業實施“武威市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自律公約”制定的壟斷服務價格的作用,加重了機動車維修企業的負擔,維護了壟斷協議價格的持續執行,排除和限制了武威市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市場的競爭。相關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第三十六條所列“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的行為。
另外,甘肅省發改委還在調查中發現甘肅省內一些地區還在執行的《甘肅省交通廳、甘肅省物價局關于發布〈甘肅省汽車維修服務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的通知》(甘交運〔2000〕第11號),由于汽車維修服務收費未列入國家和我省頒布的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屬于市場調節價,應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繼續執行該文件,也不利于汽車維修行業的市場競爭,因此建議甘肅省交通廳將發文廢止。
以下為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建議糾正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建議廢止《甘肅省交通廳、甘肅省物價局關于發布〈甘肅省汽車維修服務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的通知》的函
武威市交通局:
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5日,我委依法對一案進行調查,在調查中發現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及所屬道路運輸協會,在對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
現已查明,2010年4月21日至5月3日,武威市具有一、二類機動車維修資質的24家企業共同簽訂了以“武威市維修行業協會”名義擬定的“武威市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自律公約”,對機動車二級維護收費制定了限定價格和“統一派送服務制度”。2010年11月8日,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印發了《武威市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武運管字〔2010〕147號),要求在《車輛二級維護竣工出廠技術檔案(合格證)》發放管理中,實行“維修協會根據各經營業戶(運輸車輛經營者)自主選擇維修企業的情況和給各維修企業核定的(車輛二級維護竣工出廠技術檔案合格證)數量,向運輸車輛經營者開具派遣單,市政府政務中心窗口負責審核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并在道路運輸證上簽章,稽查科負責全過程監督”,“市、縣(區)運管局每季度對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一次質量信譽考評,考評結果上報公布,并與下季度合格證領購數量掛鉤”?!暗缆愤\輸經營者應持維修合同、《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專用發票、維修結算憑證和二級維護監督服務單到市、縣(區)運管機構審核備案”。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上述具有一、二類機動車維修資質的企業車輛二級維護收入被統一納入武威市道路運輸協會實行代管,代扣相關費用后逐月向企業返還。
我們認為,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及所屬道路運輸協會的上述做法,客觀上起到了限制企業競爭和強制企業實施“武威市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自律公約”制定的壟斷服務價格的作用,加重了機動車維修企業的負擔,維護了壟斷協議價格的持續執行,排除和限制了武威市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市場的競爭。相關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屬于第三十六條所列“強制經營著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的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的規定,現建議你機關責令武威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改正相關行政行為,并責令武威市道路運輸協會返還代管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車輛二級維護收入。
請于2015年11月30 日前將有關整改情況函告我委。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1月5日
以下為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24家參與“武威市維修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武威市涼州區沃豐汽車修理廠”為例: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甘發改價檢處﹝2015﹞46號
當事人:武威市涼州區沃豐汽車修理廠
地 址:(略)
負責人:(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依法對你廠與其他汽車維修企業進行協商、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你廠(曾用名:武威市永安汽車保養廠)于2010年4月30日在“武威市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與其他汽車維修企業共同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現查明,2010年4月21日,以“武威市維修行業協會”名義擬定的“公約”第九條規定:“機動車二級維護收費應嚴格按照甘肅省交通廳、物價局甘交運(2000)第11號《甘肅省汽車維修服務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規定且不得低于自律公約的約定,并開據稅務機關核定的收費發票,但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上限收費標準”。第十條規定了二級維護車輛自律計費標準,即2噸以下車輛120元/輛次,大于2噸小于6噸車輛160元/輛次,小于14噸或10米以內車輛180元/輛次,大于14噸或10米以上車輛260元/輛次以及全掛、半掛和危貨運輸車輛的計費標準。第十二條規定:“經公約單位商定,租用武威市運管局一樓服務大廳窗口為市直一二類維修企業服務。各公約單位應嚴格遵守二級維護車輛統一派送服務制度,不得投機應付,推諉扯皮”。第十八條規定:“本自律公約自協會會員審議通過,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并開始施行”。而2003年以來,汽車維修服務收費未納入國家和我省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屬于市場調節價,應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你廠在營運車輛二級維護中持續執行“公約”制定的價格,具體實施了價格壟斷協議。
根據武威市道路運輸協會代管你廠車輛二級維護費財務數據,經你廠核對和本機關核查,確認你廠2013年度車輛二級維護收入額為(略)元。
以上事實有我委執法人員提取的“公約”、調查詢問筆錄、你廠收費票據和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你廠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車輛二級維護服務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價格競爭。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屬于達成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反價格壟斷規定》第七條(一)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反價格壟斷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有本規定所列價格壟斷行為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本機關研究決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廠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二)鑒于你廠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是在相關行政部門、協會推動和監督下實施的,情節較輕,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二)項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反價格壟斷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廠處2013年度車輛二級維護收入額2%罰款,計3717元。
三、相關事項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你廠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將罰款3717元上繳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戶:(略);開戶行: (略);賬號:(略)。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你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你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肅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以下為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建議廢止《甘肅省交通廳、甘肅省物價局關于發布〈甘肅省汽車維修服務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的通知》的函: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建議廢止《甘肅省交通廳、甘肅省物價局關于發布〈甘肅省汽車維修服務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的通知》的函
甘肅省交通廳:
我委在有關案件的調查中發現,目前我省有些地方仍在執行《甘肅省交通廳、甘肅省物價局關于發布〈甘肅省汽車維修服務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的通知》(甘交運〔2000〕第11號)。
由于汽車維修服務收費未列入國家和我省頒布的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屬于市場調節價,應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繼續執行該文件,也不利于汽車維修行業的市場競爭,建議貴廳負責發文予以廢止。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