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武漢市機動車實行環保定期檢驗事項的通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市政府令第197號)、《武漢市機動車安全技術和環保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5號)等有關規定,決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對本市機動車實行環保定期檢驗。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26日起,凡本市在籍和異地委托本市環檢的機動車實行環保定期檢驗。新增機動車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由具有相關檢驗資質并受省環保部門委托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承擔,其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同步,檢驗有效期一致。環保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發放,由環保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暫不實行環保標志管理。
四、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方法
(一)汽油車環保定期檢驗方法
1、總質量小于等于3.5噸的輕型汽油車
2014年5月26日至7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日期為200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采用簡易瞬態工況法檢驗,初次注冊日期為2004年1月1日(含)之后的采用雙怠速法檢驗;
2014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初次注冊日期為2009年1月1日(不含)前的采用簡易瞬態工況法檢驗,初次注冊日期為2009年1月1日(含)之后的采用雙怠速法檢驗;
2014年12月1日起,全面采用簡易瞬態工況法檢驗。
2、總質量大于3.5噸的非輕型汽油車采用雙怠速法。
3、對應當采用簡易瞬態工況法檢驗的汽油車,由于技術原因(全時四輪驅動汽車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雙怠速法。
(二)柴油車環保定期檢驗方法
1、總質量小于等于14噸的柴油車
2014年5月26日至7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日期為2004年1月1日(不含)前的采用加載減速工況法檢驗,初次注冊日期為2004年1月1日(含)之后的采用自由加速法檢驗;
2014年8月1日起,初次注冊日期為2009年1月1日(不含)前的采用加載減速工況法檢驗,初次注冊日期為2009年1月1日(含)之后的采用自由加速法檢驗。
2、總質量大于14噸的柴油車采用自由加速法。
3、對應當采用加載減速工況法檢驗的柴油車,由于技術原因(全時四輪驅動、緊密型多驅動軸汽車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檢驗。
(三)小型客運出租車暫采用雙怠速法檢驗。
五、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由市環保部門向社會公布。
六、經環保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控制的維修治理,使其達到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七、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證照、規章制度、服務流程、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并保持檢驗場所內秩序良好,不得參與非法中介活動,不得偽造及篡改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到指定的場所維修、保養、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環保、質監、公安交管、工商、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理。
九、本通告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