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連續兩次不年檢 車主購新車將不予注冊
隨著海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迅猛增長,人、車、路、環境等各類交通矛盾日益突出,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破解之道,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亮點進行了解讀。
1、《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在國家規定的整車產品生產地,完成機動車裝配。
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生產、銷售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更換、退車義務。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車管科科長方雄解讀:針對目前海南部分機動車經銷商和機動車生產企業出現為迎合車主需求,追求經濟利益,擅自違規改裝車輛主要構件問題,這種做法置國家法規政策于不顧,造成機動車生產、銷售等環節秩序混亂,以及帶來了機動車安全隱患等突出問題。《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經銷商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不但有利于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從源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建立受檢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檔案和信息共享平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為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解讀:自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以來,所有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全部實現社會化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監督。但安檢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以后,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存在不當競爭。在安檢機構較為集中的市縣,部分安檢機構出于經濟利益目的,利用檢測過程的薄弱環節和部分檢驗項目的可人為操作性,故意放寬檢驗標準,多攬生意。二是查處難。安檢機構不同程度存在亂收費和非法中介擾民的現象,由于質檢和公安部門在取證和查處存在難度,雖多次明查暗訪打擊,但難查處和根治,因此,也造成機動車所有人的不理解和投訴監管部門不作為。
《實施辦法》明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所收檢驗費用10倍的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實施辦法》規定:承修車身損壞車輛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送修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車身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一年。發現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
解讀: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是通過立法規定,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登記維修車輛的相關維修信息并按規定實踐留存,以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了解車輛情況。二是對發現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車輛在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立即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的義務,這樣有利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高偵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能力。
4、《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不得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施正常使用的裝置,不得加裝、改裝影響交通安全的燈具或者在機動車號牌上噴涂、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接收材料。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得擅自加裝、改裝燃料種類、車身結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
解讀:針對目前常見部分機動車所有人為追求個性化,對在用車進行非法改裝,比如改裝氙氣大燈、擅自改變燃料種類、對車輛主要部件進行個性化改裝等等,這種改裝行為對交通安全的帶來安全隱患,《實施辦法》就此進一步明確機動車所有人對在用機動車的禁止行為。
5、《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其新購置機動車注冊和轉移登記:
(一)依法應當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而未辦理的;
(二)連續兩個檢驗周期未按規定辦理其所有的機動車檢驗手續的;
(三)其他不符合登記的情形。
解讀:此條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第1款是目的是通過立法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未交售報廢機動車和辦理注銷登記的,禁止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轉移登記,以此提高車輛所有人辦理車輛報廢注銷的意識,同時也是防止報廢車輛違法上路行駛的有效途徑。第2款目的是通過立法強制所有人未按時辦理機動車定期檢驗的,禁止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轉移登記,以此提高車輛所有人辦理按時辦理機動車定期檢驗的意識,同時也是提高海南機動車定期檢驗率和確保車輛安全性能有效防止車輛“帶病行駛”。
6、《實施辦法》規定:本省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
解讀:此規定為制定海南電動自行車提供法律保障,同時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職責。
7、為提高機動車年檢率,從源頭上防止“病車上路”。《實施辦法》明確:下列車輛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1000元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掛車;
(二)大、中型載客機動車;
(三)校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
其他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200元罰款。